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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艺品厂环保设施未建成项目擅自投入生产,处罚260000元!

2021-08-14 17:56:42 422 信息来源:企问通编辑

2021年3月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对辖区内某工艺品企业进行日常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木制工艺品生产,主要工艺包括木工、打磨及喷漆,主要原辅料有木材、硝基漆以及稀释剂。检查时,该企业正在进行生产,喷漆车间打磨工序正在作业,现场有一套废气处理设施还在建设中。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无法提供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处罚情况

经现场调查,该企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涉事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考虑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减少危害后果,依法从轻处罚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


以案释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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