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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二、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三、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四、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蜚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专利技水(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水、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试验、勘开发技水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直相关的其他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五、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申报?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1)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10”项目中填写相应的入库编号及入库时间;据实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依据表A107012第51行金额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7行。
(2)其他企业。据实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依据表A107012第51行金额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6行。
注意:A107010表第26行与27行不得同时填报。
误区一: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并非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是高企的专属,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二: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并非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注意: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新政策对研发人员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也就是说,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的人员,也可归为研究开发人员,但由于属于同时兼顾行为,其费用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比如按实际工时占比等进行分摊。
误区三:建筑企业没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税收政策。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建筑行业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因此公司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75%的税收政策。
注意:目前只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包括: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误区四:企业只要不在负面清单行业之内,日常发生的活动都属于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并非日常发生的活动都属于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注意: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
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误区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也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则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75%。
注意:只有查账征收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75%。
误区六:对研发支出未进行单独会计处理的企业也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企业未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单独会计处理,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未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也没有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注意: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根据核算要求可以自行设立三级及以下科目等,按照研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归集核算。
1、费用化支出的核算,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月末结转费用化支出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资本化支出的核算,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形成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误区七: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也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
注意: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年度汇缴享受优惠项目。
误区八: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
注意: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误区九:失败的研发活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十:自主研发的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还有需要先到税务部门备案后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自主研发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
提醒一:单个研发项目应单独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提醒二:“其他费用”是采用正列举的方式。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提醒三:“其他费用”限额10%加计扣除。
“其他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醒四:办公费不可以加计扣除。
由于“其他费用”是采用正列举的方式,不在列举范围之内的一律不得加计扣除。研发发生的办公费可不以加计扣除。
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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