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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21年3月财税60问

2021-04-17 09:30:32 422 信息来源:企问通编辑

1、请问财政部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可以不写交款人统一信用社会代码吗?这种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网友您好,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规定,财政票据应当按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对于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请咨询税务部门,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对于2020年第四季度减免的房产税及土地税用税的会计处理应为一下那种方式?一是直接冲减计提的税费及附加;二是对减免部分参照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对于当期计提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先征后返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费用。



3、请问,“财会【2019】6号”文件为何在财政部官网没有挂出来,或是请告知在哪个模块能找到?谢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您可以通过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发布”栏目或“企业会计准则”专栏的“其他规定”中查询《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4、企业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否需要按新租赁和新收入准则核算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上述准则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无需执行上述准则。



5、根据贵部网站“实施问答”模块显示的信息,有企业咨询了以上两个问题,贵司的回答均为计入“其他收益”(2020年12月11日发布) 按照贵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8年版)中,关于政府补助准则的主要形式提到:税收优惠还包括至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的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再按照贵部发布的财会〔2016〕22号 关于账务处理的规定,也仅是将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在这里想咨询,如不属于政府补助,请问将这部分损益计入"其他收益"的依据。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利润表中的“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



6、企业(不是手机生产和销售企业)外购一批手机,打算奖励给职工的话,需要先通过库存商品核算吗,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年末还没有给职工,期末做报表的时候,这批手机作为存货列报吗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的有关规定中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特征,判断是否属于存货。



7、2020年1-3月我司享受了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我司前期并没有对该减免金额进行账务处理。现我司正在年度审计,事务所要求我司对该笔减免金额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即: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其他收益 所以,我想问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如需账务处理,是否是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谢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8、请问残保金是什么时候开始计“管理费用”科目的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9、"合同履约成本”是否只能作为资产类科目使用,工程勘察设计公司可以作为损益类科目核算成本吗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合同履约成本”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10、请问疫情期间,企业收到的政府租金补贴,做账应记入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有关规定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结合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判断租金补贴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范围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如果租金补贴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1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也按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来设置会计科目吗?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否作为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还是按照减免的后的销售额全额记收入,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免征的增值税部分计入营业收入。



13、会计司老师您好!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新租赁准则。但是目前尚未收到实施相关的明确通知。所以想请问是否各企业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并调整年初影响的留存收益及相关报表项目的金额。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企业应当根据该准则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衔接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根据该准则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衔接会计处理。



14、企业可以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码吗?比如字母加数字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15、

在一、(一)第5条中: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请问如果有权收取的对价大于建造成本,应收款项与在建工程的差额如何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

2、在一、(一)第5条中: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实务中由于PPP的财务模型一般是内部报酬率折现模型,所以固定对价的合计数一般大于PPP项目资产金额,所以该条是否有问题?

3、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后续如何摊销,是按照具体的资产类型摊销,还是认定为特许经营权资产组统一在运营期内摊销,如果是后者,则设备更新支出如何核算?4、向政府收取的可确定的对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社会资本方不得将本解释规定的PPP项目资产确认为其固定资产,因此PPP项目资产不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一、(一)第5条中所规定的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情形,反映的是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混合模式的会计处理。对于您所提的情形,对价中可能包含其他履约义务的对价,根据该解释一、(一)第2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有关无形资产的后续摊销,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有关涉税问题,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16、2021年1月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预收账款的余额如何结转到合同负债?非上市公司的利润表格式,比如研发费用有发生额的话,可以放在管理费用下吗?还是必须单独列示?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首次执行该准则时,应根据该准则第七章的衔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利润表中的“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2020年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在2021年汇算清缴时收到退回所得税税款,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具体会计分录?以后每年我直接按15%税率计提所得税还是按25%?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29号)的有关规定判断该事项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还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关于企业的适用税率,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18、同时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如果有些资产有公允价值,有些资产只有账面价值,该如何确定分摊率?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第三章、第四章关于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9、现有两种免税方式。一是直接减半征收房产税;二是已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年底税局通知全年可减免。在这两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先征后返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费用。



20、我司为建筑施工企业,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对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会计核算及报表衔接问题存疑,例如 原核算方式下的账务处理用到的会计科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是否将余额结转至新科目”合同履约成本,合同结算“等,报表是否相应调整期初报表数据?原建造合同准则下的“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应结转至哪个新科目?请予以帮助,谢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该科目核算。该科目可按合同,分别“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合同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该科目核算。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21、老师你好:财会〔2019〕6号文中对于“研发项目”的列示规定: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对此,我有不明白之处:“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管理费用”要调整至“研发费用”项目列示,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当期研发投入费用化的金额,会导致报表列示金额不准确。且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应该看该项资产的实质,如果是为销售项目转为营收而使用,我认为是可以计入项目成本中,如果是为新的研发项目而使用,计入研发费用中,如果只是闲置或无法准确分摊,计入管理费用,那不赞成调整到研发费用项目列报。请问可以这样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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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列报。利润表中“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因此,“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指“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已经计入“管理费用”的部分。



22、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左边项目列,最新版本是否有“(五)专项储备”“1、本期提取”、“2、本期使用”“(六)其他”?请附上官网的发布链接,谢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您可以通过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发布”栏目查找《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23、公司为软件开发企业,申请注册了3个软件著作权,产生了研发费用,3个软件著作权有的对应专属项目,有的对应通用项目,研发费用该如何归集,影不影响加计扣除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中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有关加计扣除等涉税问题,请咨询税收部门。



2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筹备期间的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待企业投产当月一次性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同上进行财务处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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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有关规定,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5、我公司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里程碑付款,服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项目施工服务阶段。咨询的问题是:1、该合同是否包含两项履约义务(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为一个履约义务,项目施工服务阶段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2、第一项履约义务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第二项履约义务(即项目施工服务阶段)按时段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判断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26、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就已抵销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确认递延所得税时,如果在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和卖方地位的两个法人的适用税率不同,则在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应使用哪一方的适用税率?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第十八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27、你好,我这边经税务机关了解到,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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