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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指的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
「三流合一」最早的源头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192号」第三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个文件虽然是1995年的,但是仍然有效的。但是这句话可给广大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造成了很大的政策理解差异。其中主要的理解差就是对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的理解。
「理解1」:收款方=发票注明的销售方
「理解2」:付款方=发票注明的购买方
「对1」,不管那个付款,保持收款方和发票销售方一致就符合政策。
「对2」,必须由发票上的购买方付款。